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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防雷产品使用备案办法》

作者: 来源: 编辑: 政策法规 日期: 2007-7-11 16:05:00


辽宁省防雷产品使用备案办法

(20056月23)

 

第一条  为加强防雷产品使用的管理,依据《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雷产品的使用实行备案制度。下列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备案:

(一)接闪器;

(二)电源用保护器;

(三)各型号浪涌保护器;

新建、改建、扩建防雷装置应当使用经过备案的防雷产品。

第三条  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由销售防雷产品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向省气象局申报,并提供申报备案的防雷产品以下相关资料:

(一)产品名称、生产单位、标号、型号、批号、规格、出厂日期;

(二)防雷产品的测试合格证、测试报告等检验材料;

(三)安装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需提供中外文对照的说明书);

(四)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的防雷产品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书。

第五条 销售防雷产品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当把辽宁省气象局予以备案的防雷产品名录在经营场所张贴,并有义务向用户宣传、推荐。

禁止销售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六条 予以备案的防雷产品,在《辽宁日报》公布。辽宁省气象局网站(www.mb.ln.gov.cn)随时发布防雷产品使用备案名录,以供查询。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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