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办法
(2005年6月23日)
 
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规范我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行为,保障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辽宁省气象局认定的防雷工程专业乙级、专业丙级资质单位。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是确认资质继续有效的管理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1日~4月30日。
第四条 年检主要内容
(一)工程技术人员变动情况;
(二)经营情况;
(三)设计、施工和质量情况
(四)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第五条 具有防雷工程专业乙级、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20日之前向辽宁省气象局报送以下年检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复印件);
(三)工程技术人员登记表
(四)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当年承接的主要工程项目、总经营额和单项最大经营额、办公场所有无变动、设计或施工设备与设施有无变化、有无违规行为、因何原因受到表彰或处分(罚)等情况。
(五)已完成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复印件)、《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复印件)、《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复印件)、《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办公场所发生变更后,无固定办公场所的;
(二)受到罚款以上种类的行政处罚的;
(三)所完成的防雷装置设计有二项或以上设计审核不合格或者完成的防雷装置有二项或以上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四)没有承接任何防雷工程项目的。
第七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仍不整改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技术人员发生变化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
(二)所完成的防雷装置设计有一项设计审核不合格或者完成的防雷装置有一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更名后没有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八条 对不属于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况或者虽属第七条规定情况但经整改达到要求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第九条 对确定为年检合格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分别发给“年检合格”标识或者“已报送年检”标识。受检单位应当把“年检合格”标识或者“已报送年检”标识加贴在资质证书指定位置。
第十条 在3月20日之前(以投寄邮戳为准)没有报送年检材料的,将不予年检,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将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第十一条 对以欺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取得年检合格的,注销其资质,且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检查中,发现没有加贴“年检合格”标识或者“已报送年检”标识的资质证应当予以收缴,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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